用美元计算碳排放造成的气候损害,有助于评估各国在气候方面应尽的责任

根据2015年《巴黎气候协定》,190多个国家承诺在2030年前减少碳排放(包括因化石燃料消费产生的碳排放),以避免全球气温上升造成负面影响。然而,各国作出的减排承诺远赶不上人类需要采取的行动。尽管如此,各国仍可在2030年之后进一步减排。

包括大多数二十国集团(G20)成员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已自愿作出承诺,认定了经本国评估可行或应达到的减排贡献值。然而,呼吁最富裕的国家为气候变化给发展中经济体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也许会更切合实际。

在此,“气候债务”的概念或许是有意义的。气候债务指排放损害的总和,即二氧化碳排放的累积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被强行向全球摊派,而造成负面影响的一方并未作出补偿。我们根据历史和预测的碳排放量估算了131个国家的气候债务情况(Clements、Gupta和Liu,2023年)。这些估算有助于确定每个国家对减缓排放的合理贡献值,也有助于讨论对发展中经济体的适当补偿。

可以要求拥有大量气候债务的国家按比例分担更高的责任,但这对公共债务高昂、财政空间有限的国家来说可能构成挑战。探讨谁应支付气候债务这一问题时,支付能力是考虑因素之一;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应该降低对发展中经济体的支付预期。

计算气候债务

气候债务可根据实际和预测排放量以及碳的社会成本(每吨二氧化碳排放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估算。估算结果表明,气候债务极其庞大,1959-2018年期间的气候债务已经达到约59万亿美元的水平(图1),预计2019-2035年期间将再增加80万亿美元。每个国家的气候债务规模既反映了其经济规模(与排放量呈正相关),也反映了其单位美元经济产出使用化石燃料(从而产生排放)的密集程度。能源用量的构成(例如大量使用煤炭)也会产生影响。截至2018年,气候债务的最大来源国依次为美国(14万亿美元)、中国(10万亿美元)和俄罗斯(5万亿美元)。从2018年开始,发展中经济体将在气候债务中占据更大份额,因为它们的经济增速相对较快。

可以说,每名全球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在不受气候变化影响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因高排放量而背负高额气候债务的国家应向环境负面影响较小的国家提供补偿。

我们的数据显示,各国在人均气候债务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图2)。美国的人均气候债务最高,1959-2018年期间,美国的人均气候债务约为中国的6倍、印度的25倍。2019-2035年期间,美国的人均气候债务仍将保持全球最高水平。与此同时,中国的人均气候债务水平将有所上升,超过欧盟预期达到的水平。

与政府债务相比,气候债务数额巨大;二十国集团成员国的气候债务约占其GDP的81%,而这些国家在2020年的平均一般政府债务占GDP的88%。与医疗和养老金等公共开支的增长预计带来的财政负担相比,气候债务也相当庞大;按净现值计算,2020-2035年期间,二十国集团成员国的公共开支预计平均将占GDP的25%。

为评估减排计划及其对气候债务的可能影响,我们考虑了两种情景。在2015年《巴黎气候协定》所建立的框架下,缔约方承诺将全球平均温升幅度控制在明显低于工业化前水平的2°C之内,并为将温升幅度限制在低于工业化前水平的1.5°C而努力。在《巴黎气候协定》下,各国的气候行动以五年为周期。各国每五年提交一次不具约束力的行动计划,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巴黎气候协定》的目标。这些行动被称为“国家自主贡献”(NDC

不断累积的债务

在第一种情景中,我们假设各国每年逐步减少排放量,以实现2030年的目标,在此前提下评估了全面落实各国国家自主贡献对气候债务的影响。各国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的净结果表明,气候债务将减少9.6万亿美元(24%)。虽然减少的数额可观,但与我们预计气候债务在2019-2035年期间的累积量相比就相形见绌了。此外,中国和美国这两个排放量大幅下降的国家的气候债务仍将维持全球最高水平,预计中国的气候债务累积额为129亿美元,美国为54亿美元。这表明,在减少气候债务的过程中,仅靠落实国家自主贡献还不足以实现各国公平分担气候债务的负担。

在第二种情景中,我们评估了在各国的自主贡献之外,还需要减少多少排放量和气候债务才能实现《巴黎气候协定》中将温升幅度控制在1.5°C以内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拥有大量气候债务的国家做出最大贡献的做法不无道理。 然而,许多欠下大量气候债务的发达经济体,如美国、日本和德国,已经在其国家自主贡献中承诺到2030年大幅减少排放。 因此,要求各国根据其在当年总排放量中所占的比例进行额外减排也许更为可行。举例来说,如果每个二十国集团成员国都在其国家自主贡献之外进行额外减排,气候债务预计将下降约6.4万亿美元。然而,即使作出额外减排,许多人仍会觉得不公平,因为美国和其他发达经济体的人均气候债务仍将远远超过其他二十国集团发展中经济体成员。

以上估算表明,鉴于发达经济体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不断缩小,从现在到2030年期间,我们或许无法以一种被视为公平的方式减少排放。相反,发达经济体可能需要在更长时期内减少排放,或通过更慷慨的气候融资等方式积极补偿发展中经济体因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

财政政策的作用

政府的税收和支出政策是控制气候债务增长的有力工具。与此同时,由于新冠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加上与之相关的公共债务急剧增加,各国在采取气候行动时面临种种限制。欧美采取了大规模的清洁能源补贴政策,以减少气候债务,但对于缺乏财政空间的发展中经济体来说,这一选择并不可行。尽管如此,不论是发达经济体还是发展中经济体,都应关注税收方面的举措,尤其是通过提高能源税和征收碳税以减少气候债务等手段。这些举措可以减少排放,同时帮助各国为额外支出提供资金。在征收碳税的同时,还必须制定配套的财政政策,以抵消碳税对低收入家庭的短期不利影响。

各国在寻求实施税收和支出政策以减少排放时,必须解决一些重要的伦理问题。哪一代人应该承担适应低排放经济的负担? 鉴于排放造成的损害会持续增加,各国应尽快采取行动。当代人已经消耗了大量能源,而他们支付的能源价格并未充分反映能源的真实社会成本,包括能源的开采和使用对环境的破坏。然而,发展中经济体可以分阶段逐步适应低排放经济,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国家的人均收入会不断提高,从而更有能力承担这一负担。

务实的举措

二氧化碳排放造成的气候债务规模庞大,而且在世界各经济体中的分布不均。债务的规模和分布差异引发了争议性讨论:何为各国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的公平负担;为补偿这些差异,应向发展中经济体提供多少援助?

据预测,即使在二十国集团成员国全面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的情况下,发达经济体的人均气候债务也将远远高于发展中经济体。这意味着发达经济体可能需要做出更多努力,以公平分担应对气候变化的负担。仅仅为实现《巴黎气候协定》的目标而实施必要的减排是不够的,因为发达经济体在过去已经累积了全球气候债务存量的大部分,同时还在根据各自的国家自主贡献大幅减少排放。因此,发达经济体加大对发展中经济体的援助,是实现公平分配负担的更务实的方法,例如可以通过赠款和优惠贷款,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提供资金。IMF新设立的“韧性与可持续性便利”正在为发展中经济体提供气候转型和防范大流行病领域的优惠融资。然而,目前的气候融资尚未达到每年1000亿美元的目标,而且鉴于发达经济体的巨额气候债务,目前的融资水平显然是不够的。

本尼迪克特 • 克莱门茨(BENEDICT CLEMENTS)是厄瓜多尔美洲大学的客座教授。

桑吉夫 • 古普塔(SANJEEV GUPTA)在华盛顿全球发展中心担任高级政策研究员。

刘建宏(音)在IMF货币与资本市场部担任研究分析员。

文章和其他材料中所表达的观点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一定反映IMF的政策。

References:

Fair, Ray C. 2018. “Presidential and Congressional Vote-Share Equations: November 2018 Update.” Yale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Paper, Yale University, New Haven, CT.

Goodman, Peter S., Katie Thomas, Sui-Lee Wee, and Jeffrey Gettleman. 2010. “A New Front for Nationalism: The Global Battle against a Virus.New York Times, April 10.